从中国足协的视角来看,鉴于当前疫情的严峻形势,从全局出发,在4月初发布了2022赛季三级联赛准入俱乐部的名单,并同步公布了对俱乐部欠薪问题的处理方案及相应处罚措施,明确了处理欠薪的三个关键时间点,实际上是对俱乐部处理欠薪期限的放宽。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若继续沿用旧有标准执行,2022赛季中超联赛可能仅剩四家俱乐部,其他欠薪俱乐部将被排除在外,整个中超联赛面临崩盘的风险。
这一举措原本是在特殊时期采取的特殊措施,期望中国足球界能够团结一心、共克时艰。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若强行按照旧有标准执行,欠薪的足球俱乐部可能会直接申请注销或破产,主体消失,这意味着被欠薪的球员几乎无法追回欠薪。这种情况在中国足球历史上前所未有。中国足协作为最高管理部门,采取放宽期限的做法,也是为了防止大规模破产情况的发生,为俱乐部和球员着想。
然而,这一做法出台后,反而成为了一些俱乐部借机发难的借口,例如曾经的“齐雨熙裁决案”中,当事俱乐部黑龙江冰城俱乐部就认为中国足协允许俱乐部欠薪准入的临时措施,足协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裁决委员会不应仅判齐雨熙本人。其他包括戴伟浚等球员同样在欠薪情况下提出要求恢复自由身的裁决,也遭到了俱乐部方面的反对。这恐怕有些混淆法律概念了。
2、下位法优于上位法?
在讨论球员被欠薪三个月是否应申请仲裁、取得自由身的问题时,需要明确一点:有关被欠薪三个月、球员即可申请自由身的规定,是由国际足联制定的,在相关规则中非常明确。国际足联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决定,是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球员的合法权益。在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球员作为弱势一方,是国际足联优先保护的对象。球员在被欠薪三个月后,提出要求取得自由身,也是其合法权利。这在世界足坛是一个通行的规则,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只要参与足球活动,俱乐部或老板都应清楚遵守这样的规则。因此,国际足联这方面的规定也可以说是足球界的“上位法”。
从法理来说,中国足协在4月初发布的准入通知以及处理欠薪的三个时间点,仅仅是在特殊时期针对特殊领域(即中国足球)采取的一个特别处理方法,是一个“下位法”。而且,这个通知并不等同于可以背离国际足联的“上位法”,剥夺球员要求“自由身”的权力,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按照基本的法律常识,当“下位法”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基本原则。(注: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指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该原则主要适用于位阶具有高低之分的规范性文件。)
更进一步,中国足协下发的准入通知,仅仅是一个处理原有欠薪的方法,并不等同于欠薪情况已经不存在。即便是球员取得了自由身,原俱乐部也仍然需要补齐欠薪。而借助中国足协下发的处理原有欠薪的方法,要求仲裁委员会不得判球员恢复自由身,就属于无理取闹。
这就好比中国足协曾经暂时免除中超球队武汉、重庆以及中甲球队淄博蹴鞠的转会禁令,实际上,受到“禁止注册新球员处分”的除了这三家俱乐部之外,上海申花俱乐部也受到了相同的处分,但给申花下达处分的是国际足联,而上述三家俱乐部则是由中国足协下达。鉴于当前国内实际情况,足协给这三家俱乐部暂时免除了禁令,但申花俱乐部的禁令没有免除,原因便是国际足联执行的是“上位法”,中国足协只能是执行“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因此,在中国足协暂时免除禁令后,申花俱乐部曾与中国足协洽谈,能否像其他三家俱乐部一样?得到的回复是:“申花的禁令只有国际足联有权免除。”
关于欠薪的问题,实际上也是相同的状况。在中国足协下发欠薪准入通知后,许多球员与原属俱乐部达成共识,理解俱乐部现在的困境、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不再要求仲裁恢复自由身,这是球员的权利。但不少球员未能与原属俱乐部达成共识、坚决要求恢复自由身,这同样也是球员的权利,因为欠薪且已经超过三个月的事实是存在的,不会因为足协准许的处理方案而否定。
3、足协失误,语焉不详
单就足协在疫情下所采取的政策本身而言,其实并无问题,因为“延期处理欠薪”与“球员提出自由身仲裁”本身便是两件事,且相互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足协在4月初下发文件后,之所以会被拿来讨论,恐怕关键就在于:足协在下发通知时存在着“语焉不详”、或者说是不详尽的问题。
如果在下发通知时加上一句话,比如“延期处理欠薪不影响球员提出自由身仲裁”,则整个问题也就不会那么复杂,因为这完全是在执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法律常识,更不会像现在这样,让别有用心之人拿来“指手画脚”。要知道,由于中国足球没有成绩,现在的社会形象以及社会地位极其低下,导致任何争议都会遭到更强烈的批评与攻击。
遗憾的是,这些年来,中国足协一直没有“失败乃成功之母”。所以,对足协而言,出台任何文件、通知,哪怕是再细微的用词,都必须反复推敲。而这次之所以引起争议并为外界所利用,套用《人世间》的那句经典台词,“苦吗?嚼嚼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