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两周的缄默,中国足协于8月27日午后揭晓了重磅决定:张玉宁因违规行为被禁赛三场,并处以三万元罚款。个人观点认为,此番处罚与先前的裁判评议结果如出一辙,简直成了笑谈。足协此举可谓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犯了明显的错误。
关于张玉宁的犯规是否构成“暴力行为”,先前已有过多讨论,此处不再赘述。今仅就此事的某些侧面略作评论。
依据第18期评议报告,张玉宁在无球状态下有意肘击对方球员面部,所用的力度不容小觑,“应视为暴力”。根据《中国足协纪律(2024)》第53条,张玉宁的处罚决定已正式下达。
然而,这份处罚单却存在一处瑕疵。
首先,《准则》第53条(三)规定,如肘击、拳击、踢球等行为,停赛三场和罚款三万元是“起步价”。其次,处罚单却遗漏了《准则》第48条,该条款规定,若被处罚对象涉及面部、头部或胯部侵犯,则可从重处罚。张玉宁的行为正符合此条件,理应从重处理。参照足协对卡兰加和阿奇姆彭的处罚,张玉宁的额外处罚至少应为停赛四场,罚款四万元。
那么,是否存在“从轻”处罚的可能?答案是肯定的,但必须满足《准则》第47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承认错误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二是存在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然而,张玉宁显然不符合这两项条件,至少没有公开报道。
为何说足协的处罚是“欲盖弥彰”,错上加错?理由如下:
首先,将张玉宁的犯规定性为暴力行为本身就是一个错误,至少是过于草率的判断。从相关视频中可以看出,张玉宁的左手确实触及了对手球员的头部。但相信所有看过中国甲级联赛第18轮卡兰加犯规以及中超第21轮阿奇姆彭犯规的观众,都会认为张玉宁的行为与这两起事件存在显著差异,尤其是与卡兰加的犯规。
坦白说,张玉宁的动作不过是足球场上常见的犯规。若要严肃对待,将其定性为严重犯规,即野蛮力量已达到顶峰,依据《准则》第53条(1),停赛一场,罚款一万即可。
经过深入分析,由于裁判评议报告对“暴力行为”的误判,足协最终开出了“停三罚三”的罚单。
球迷们不禁要问:是否所有侵犯对方球员头部的犯规都被视为“暴力行为”并应从重处罚?例如,为了争夺球权,A球员急忙用手推开对方B球员,不慎触碰到对方头部。这也能算作暴力行为吗?张玉宁的行为是否可以称为“使用的力量不是轻微可忽视的”,与卡兰加挥动双臂故意报复性地击中对方头部相比?面临即将到来的18强赛,张玉宁是否会感到困惑和不知所措?
第二,足协无奈的抉择。足协也清楚,评议报告对张玉宁犯规的处罚过重,难以出台合适的罚单。然而,报告已于8月21日公布,事实已无法改变。
正如苗姓知名媒体人所评论,足协同样承受着压力。但既然已经定性为暴力行为,不处罚就是自打嘴巴。经过深思熟虑,足协最终还是给出了“起步价”。
如前文所述,张玉宁的犯规属于从重处罚。虽然情节略轻于卡兰加和阿奇姆彭,但并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因此,罚单与《准则》的规定存在冲突,可以说是“量刑不当”,也是自我欺骗的体现。无论如何,既然受到惩罚并得到解释,就不应无休止地纠结于此。
同时,我们也要为国家队即将到来的18强赛做准备,任务繁重。